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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众专家探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法律问题 推动咨询行业新发展

  • 时间:2019-05-29 新闻来源: 北京热线
    •    5月20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名企排行网在北京西国贸大酒店成功举办“2019中国全过程工程咨询高峰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全过程、新机遇、大发展”,共设置了10个分论坛,针对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察、项目管理、工程法律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分论坛“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法律问题的探讨”环节,主办方邀请到了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裁何佰洲先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迪拜办公室主任贾怀远先生;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翟耸君先生;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李雪品女士等行业内知名专家做客论坛,通过探讨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中国工程制度的变革进行深度解析,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制度规划并提出了恳切的意见和合理的建议,本论坛由大成律所高级合伙人袁华之先生主持。

        深度变革中国工程制度 助力咨询行业迎来发展春天

        2017年起,国务院、住建部一直在对中国工程制度进行深度变革,所关注的方面包括了全过程咨询,从业资质审核等,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及行业自身的不断完善,都在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未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质量与水平。何佰洲先生曾长期参与全过程咨询领域政策的制定和研究,因此首先由他对全过程咨询领域的背景展开了细致介绍。

        目前,国务院对于建筑行业高度重视,针对建筑业改革和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不仅保证了工程项目的高质量标准,而且对项目的投资效率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该意见的出台为咨询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利好,咨询行业的春天即将到来,如何把握机遇、充分利用平台去创造咨询领域的巨大价值成为了咨询行业关注的重点问题。

        何佰洲先生特别提醒,2017年11月6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对于咨询领域来说既存在着红利,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挑战,目前国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全过程规制要求,这就要求咨询领域工作者在岗位上一定要敬业、做有道德的咨询行业,避免工作出现不合规的情况。

        全面发挥法律服务作用 为全过程咨询提供有力保障

        近两年,全过程咨询工作越来越依靠于坚实有力的法律环境,如果缺少了一定的法律规制,就会容易导致混乱局面的产生。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各试点也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针对资质、招投标、联合体等做出了很多规定。作为工程总承包法律服务领域的资深从业者,李雪品女士也参与了较多PPP项目,并且对于全生命周期和物有所值概念做了一定的研究,她指出全过程咨询应当是一个技术工程咨询,一般而言,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前期的调研、设计、勘察、施工,以及最后的造价结算和其中的监理工作,还包括后期运营的过程,而法律则是将这整个体系串联起来的关键因素。

        如何发挥法律服务在全过程咨询中的作用?

        首先要明确服务对象,树立专业咨询形象。目前全过程咨询仍然处在一个相对的市场培育期,业主的付费意愿并不强烈,如何更加有效地让服务对象主动接受,并且愿意为项目承担相应的费用,接受全过程咨询的服务是咨询企业所要考虑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明确服务对象是第一位的,只有在确定了服务对象的基础上,才可以针对业主的具体诉求去提供相应的服务。其次咨询企业不仅要考虑资源的整合问题,而且应该清醒意识到道德风险的存在,咨询服务的专业化程度和道德风险的高低都会影响业主的付费意愿。

        其次是要区别化合同文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随着全过程咨询领域的不断发展,2018年以来各地相继推出了关于全过程咨询服务的示范性文本,全过程咨询在执行过程中的规制越来越严格,趋向于具体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关于标准化合同文本的编制问题,李雪品女士建议以FIDIC条款的白皮书为基础,结合在咨询过程当中的单一主体承包,或者是在联合体承包模式状况下区别化制作合同文本,针对国内全过程咨询的现实状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

        还有就是是划分合同范围,灵活应对招投标规定。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发改委16号令对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在整合过程中出现超出招投标金额范围”的问题,李雪品女士指出,全过程咨询过程当中勘察、设计和监理这块法律上属于一个工程合同,而其他涉及到招投标的咨询服务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如果明确指出需要招投标则按照规定来实施,如果非必须则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模式或者是民间的自由协议模式进行实施。

        法律服务地位逐步提升 综合咨询成工程领域新热点

        关于在全过程咨询中应该采取何种法律规制,来自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翟耸君先生首先对于法律服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发展历史进行了总结,在他看来随着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的不断发展,项目中所需要法律服务最早只有在发生争议时才被想起,但是现在法律服务被进一步前置到合同审查、合同谈判,甚至是立项调研阶段,法律服务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地位逐渐提升,并且财政部在2017年出台27号文等一系列的文件也指出,比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当中明确资金来源、资金属性,这更是进一步提高了对于包括法律、财务、造价等一系列的综合咨询服务的重视程度。

        那么全过程咨询服务的现状都有哪些呢?

        目前,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往往由于管理权限、责任划分等不同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工程项目存在时间和空间两个范围内的差别,对于如何解决这种差别,翟耸君先生指出,很大的方式就是要依靠全过程咨询服务,通过全过程咨询,由咨询公司制定可行性的政策,协调各个地方政府部门去保障各方的综合利益。翟律师以真实、生动的案例,向到场的观众说明了以FIDIC合同为主的刚性合同向以PPP模式为主的柔性合同转变的现状,并且提供了高速轨道、交通通过土地的租让方式、通过每个厂站附近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产业导入,通过细分利税等对于项目公司进行补偿、弥补建设亏损的多种方式。

        另一方面,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准确性的要求在不断提高。近期国家新公布了投资条例,政府投资条例7月1号开始生效,该条例更加注重政府审批环节,着重强调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准确性要求。翟律师结合建设海滨城市所需的透水混凝土材料的案例,向观众说明了建立联合体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风险,对于在联合体条件下如何进行工作分包进行了详细讲解。

        翟律师特别强调,由于目前国务院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其中与原有指导意见相矛盾的地方在条例颁布后都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清理,这就给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带来了时效性风险,因此各机构在与各地方政府沟通的时候要更加注重合规性并且时刻注意政府条例的更新情况。

        打造法律、商务、管理三位一体机制 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

        近些年,国家工程建设的质量得到快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借鉴了很多域外的经验,在这个过程中那些“走出去”的从业者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贾怀远律师作为其中的典型代表,对于中国企业的走出去有着更为丰富的经验,他首先对自己的国际工程工作进行了总结,它讲述到,自己围绕FIDIC已经深耕工程领域近20年,他通过对自己亲身经历的回忆,向参会嘉宾深入浅出讲解了国际工程的发展历史、类型和工程的执行情况。他指出在基于FIDIC这种模式下,法律、商务和管理是三位一体的,法律很难从商务区单独分离出来,也很难把商务管理从商务和管理中区分出来,所以对于中国工程企业如何更好地走出去,他提出了下列几点建议。

        第一点,国际工程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进入新的区域,思维的转变是非常重要的,是否能够消除信息差异,是能否保证减少损失的根本技术。

        第二点,要明确区分合同风险和决策风险。合同风险可以依照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进行分析和规避,但是如何决策上已经出现了风险,就很难再进行风险的规避了。

        最后一点,在履行的过程当中要严格执行合同,合同如何签订就如何执行。

        分论坛会议的最后,四位专家级嘉宾就“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法律问题的探讨”这一主题,分别将本次论坛探讨的内容凝练为一句话,语句的简练和内涵的丰富赢得了主持和在场观众的一致赞赏,本次论坛也在阵阵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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